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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18-00101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8〕72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8-28 00:00:00 公开日期:2018-08-28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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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 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28 00:0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科学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有效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全盟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指全盟辖内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 (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盟金融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辖内金融机构发生的挤兑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群体性风险、重大舆情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全盟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2.辖内金融市场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生的异常波动风险、网络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全盟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各级人民政府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等非金融领域因素危及全盟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5.其他地区发生的具有一定影响、危及全盟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6.其他危及全盟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协调。在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驻锡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协调整合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开展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落实责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3.快速反应。及时、科学、有效切断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对宏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4.依法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稳妥缜密,追责到位,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对不适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及情况,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露。
  5.预防为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本预案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地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鉴于金融行业垂直管理分业监管的特殊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主要以行业主管、监管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由盟政法委分管维稳的副书记,行署协助分管金融、公安、应急、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行长、银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盟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行署办公室、盟金融办、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税务局、信访局、行署应急办、国资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建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应急机制,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全盟宏观金融稳定。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确定行署有关部门、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
  6.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和按规定负责确认;
  7.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意见和建议;
  8.及时向盟委、行署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二)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由盟金融办、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络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负责对风险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研究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方案和处置情况。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和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紧急会议;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7.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与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协调研究处置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盟委宣传部:参照《锡林郭勒盟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应急预案》(锡党办发〔2017〕14号),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宣传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
  2.政法委:负责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维稳工作,督促地区、部门制定维稳应急预案;协助地区、部门制定群体性事件、极端暴力事件、网络媒体炒作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协调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善后处置及控访、维稳等工作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事项。
  3.网信办:负责加强属地网站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网上宣传引导工作;及时监看发现网上相关舆情,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网上辟谣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信息及时搜集监控境内外舆情信息,会同业务部门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4.人民银行: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对金融行业领域敏感性、重要性问题的调查、监督、预警,加强对有关金融风险动态分析研判;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特别是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金融风险救助措施;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负责对全盟非银行支付机构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认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管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非银行支付机构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5.银监分局:负责对全盟银行业敏感问题和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认定银行业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管银行业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和配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银行业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6.金融办:负责对全盟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权益类交易场所敏感问题和重要问题的调查、监测、预警,认定对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行业和权益类交易场所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管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及权益类交易场所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督促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权益类交易场所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权益类交易场所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权益类交易场所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7.公安局:负责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组织警力协助地方政府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维护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和监督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帮助各类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提高防盗、防抢、防骗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依法严惩冲击、打砸抢金融机构及散布谣言引发挤兑、冲击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的肇事人员。对寄卖行业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组织、指导、监督寄卖行业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发现严重影响寄卖行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8.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如需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由各级财政部门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行署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农牧业局:负责对全盟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敏感问题、重要问题的调查、监测、预警,认定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督全盟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10.商务局:负责对全盟典当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敏感问题、重要问题的调查、监测、预警,认定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及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督全盟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及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典当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负责引导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及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及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11.工商局:负责查处投资管理(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理财等机构不涉及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以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违法广告行为。
  12.信访局:负责制定处理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信访预案;协调处理信访反映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问题及相关举报信息,及时向盟委、行署及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报送情况,协调事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部门和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信访工作。
  13.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处理各类金融案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起诉、审判、执行犯罪人员,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氛围。
  14.检察院:做好金融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
  15.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成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并组织召集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评估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协调衔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机构间的工作;加强对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16.保监部门:负责协助上级监管部门对全盟保险业敏感问题、重要问题的调查、监测、预警,认定保险业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保险业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保险业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保险业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根据自治区部门职责划分,适时进行调整)。
  17.各类金融机构: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各方面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制度预警监测系统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保证本级及所辖各分支机构的安全运行;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局、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风险数据和资料;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接报后,按照本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动态。
  1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工作。
  (四)专家组
  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专业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建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例会和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金融综合监管、金融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研究解决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提升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二)建立金融信息通报和联络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分类处理各行业的信息,并通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24小时联络制度。
  (三)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指标和警示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设置有重点、分层次的量化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全盟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卖行、典当行、投融资中介公司等机构以及地方交易场所、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的风险监测,特别是要加大对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不稳定因素的监测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定期公布;建立金融风险警示信息传导渠道,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通报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以遏制风险扩散。
  四、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Ⅳ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涉及1个旗县且影响程度严重,或蔓延、扩大到3个旗县(含),所涉及地区或其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涉及3个以上旗县且影响程度严重,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所涉及旗县或其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区多个盟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特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区或者全区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金融各行业出现或可能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区宏观金融稳定的;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其负责人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2.发生Ⅱ级及以上级别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区要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发生Ⅲ、Ⅳ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区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同时抄报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研判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盟委、行署。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经济社会稳定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等详细情况,第一次跟踪报告与首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二)分级响应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不同级别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1)Ⅳ响应。发生Ⅳ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Ⅲ级响应。发生Ⅲ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建议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Ⅱ级响应。发生Ⅱ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盟领导小组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研判,报请行署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会同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配合保障工作。
  (4)Ⅰ级响应。发生Ⅰ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盟领导小组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必要的应急措施,报请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同意后,由行署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配合保障工作。
  (三)后期处置。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事发辖区政府(管委会)配合落实后期处置工作。后期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妥善保管、清理已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核实已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应急终止。金融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  
  1.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及有关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善后处理工作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效处置后,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说服劝导工作,恢复正常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和投资者的信心;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的启动及其效果等处置经验和教训总结,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做好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处置水平。  
  (二)技术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关键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岗,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工作开展。要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三)安全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四)经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用和一定日常经费,切实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费用。
  (五)完善规定。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总结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的盲点及障碍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金融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总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中的问题与经验,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教育、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舆论引导。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旗县市(区)应注意舆论引导,统一口径,由盟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突发性风险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三)责任与奖惩。对于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审计。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动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五)社会监督。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县市(区)应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九、附则
  (一)预案解释、修订。本预案由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二)预案报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配套实施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报送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预案实施。本预案由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