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上午好!下面,我就锡盟消费维权工作向大家通报3个方面的情况。
一、2019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筹备情况
2月26日,盟市场监管局及锡盟消费者协会在全盟范围内印发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此次2019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以“信用让消费者更放心”为主题,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为载体,以完善企业自律、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为中心,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努力营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良好环境,助推我盟社会经济深入发展。
活动从2月27日至3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期间将组织开展“3·15”年主题现场宣传咨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假冒伪劣及侵权商品展示和集中销毁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力争通过动员联合重点行业企业,倡导强化企业信用监督,大力宣传“信用让消费者更放心”年主题,传递消费维权正能量,营造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大群众、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新格局。
同时,在3月初,锡盟消费者协会发布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霸王条款”的通知公告,通过锡盟日报、锡盟晚报、锡盟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单位,对全盟范围内消费者反应强烈的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和侵权案例进行广泛公开征集。本次征集活动覆盖了商品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及农用生产资料销售等20余项重点消费领域。锡盟消协将对征集到的“霸王条款”经核实查证后进行集中评议,筛选出最典型的“2018年十大霸王条款”,并约谈相关企业和商家,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和商家公开曝光,对征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转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3月11日上午,锡盟市场监管局与锡盟检察分院、锡盟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锡盟消费者协会和锡盟12348法律服务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召开碰头会,决定组建锡盟消协律师顾问团,通过商品和服务的法律监督,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推动消费维权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权益保障。达到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推动锡盟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目的。
二、2018年全盟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2018年,我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消协组织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锡盟”行动,积极开展“月月3·15”消费维权系列活动,围绕社会消费新趋势,采取丰富多彩和灵活多样的方式, 从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和诉求集中的问题入手,以每月一个重点主题的形式开展现场消费维权活动,全年共开展“月月3·15”宣传活动14场。
2018年,全盟各级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共接到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1784件,涉及金额358.2万元。其中,申诉1261件,占总量的84.63%,;举报67件,占总量的4.50%,咨询162件,占总量的10.87%。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共接收案件总数211件,已经办结177件,正在办理34件。截止到2018年上半年,全盟共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 139 个,受理消费纠纷243件,涉及争议金额8.12万元;其中和解236件,和解率为 99.1%。根据对全盟2018年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案件情况分析,我们从中梳理出多伦县某美容院祛斑美容无效争议案、拔罐烫伤赔偿案、4S店卖车强制搭售保险案、购买课外辅导机构服务受骗案、旅游团费纠纷案、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装修公司违约纠纷案、销售假冒茅台酒案等8起2018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三、2019年消费维权重点工作
自1月21日锡盟市场监管局正式成立以来,紧密围绕全盟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实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质量提升、综合执法、消费维权统一规范为目标,开展了市场监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该项工作从1月28日开始至5月7日结束,紧盯与广大消费者息息相关以及重点关注的食品药品、消费品等为重点的生产流通领域,通过采取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排查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货查验、过程控制、从业人员管理等有效措施,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全面抓好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截至2月底,全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087人次,累计出动执法车辆524台次。检查食品生产及流通企业1616户次,餐饮企业301家,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282家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07家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66份,发现各类隐患20项,整改落实14项,对未落实整改的企业实施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下一步,锡盟市场监管局将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为契机,结合市场监管“百日行动”和区局部署的“四项”整治行动,以严执法、办大案为重点,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一要对与民生相关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傍名牌”、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格式合同、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二要瞄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传销、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开展问题排查,做好线索移交。三要开展教育、医疗、银行、殡葬、通信等民生领域价格专项整治。四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混淆仿冒、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将12331、12365、12358、12330等市场监管领域投诉热线统一整合到12315投诉热线,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六要深入开展好“3・15”系列维权活动和“放心消费在锡盟”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生产流通领域的督查检查力度,加大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 者 问 答
1.锡林郭勒盟广播电视台记者王秀梅: 成立锡盟消协律师顾问团的意义是什么?
黄宝宪(锡盟12348法律服务中心首席法律顾问):消费投诉从商品到服务、从实体到网络,涵盖领域广泛,牵涉法律多。消协律师顾问工作涵盖消费政策、法律、维权战略、诉讼评估以及食品、化妆品、缺陷产品等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和独立性。设立消协律师顾问组的目的旨在通过商品和服务的法律监督,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推动消费维权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服务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方法是通过普通消法咨询与热点性问题指引相结合、个案法律论证与维权方案设计相结合、个别维权应对与公益诉讼相结合、人民调解纠纷与司法确认文书相结合等四方面,完善维权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拓宽维权渠道,减少维权环节,为全盟消费维权事业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推进消费维权事业向纵深发展。
2.锡林郭勒盟广播电视台记者孔祥琦:成立“消协+检察维权中心”的意义是什么?
岳慧林(锡盟检察分院民行处副处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锡盟检察分院、锡盟消费者协会于
在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的投诉案件中,筛选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线索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形,维权中心将此类案件线索报送检察分院,检察分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方式。
“消协+检察”维权中心成立后,两部门发挥联动、协助执法的有效机制,集中解决消费维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的同时,为民办实事、解难事,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改善和保障民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自“消协+检察维权中心”成立至今,共收集案件线索近百件。
3.锡林郭勒日报社记者伊荣:锡盟消协律师顾问团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黄宝宪(锡盟12348法律服务中心首席法律顾问):
(一)为锡盟消协的日常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能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二)对全盟消费维权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协助消协对典型投诉案例进行点评;(三)参与消协重大典型投诉案件的分析和调解;(四)协助消协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培训;(五)受消协委托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代理诉讼;(六)为消费者提供有关维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七)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必要时代理消费维权诉讼案件;(八)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4.“消协+检察维权中心”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岳慧林(锡盟检察分院民行处副处长):“消协+检察维权中心”将受理的投诉线索分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线索的不同类型,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形,由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种,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经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三种,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
5. 如何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对当事人有哪些好处?
黄宝宪(锡盟12348法律服务中心首席法律顾问):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就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创新,其有效地突破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软弱性”的局面,通过在保持原有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使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更加完善,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就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创新,其有效地突破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软弱性”的局面,通过在保持原有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使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更加完善,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6.什么是“诉调对接”?
黄宝宪(锡盟12348法律服务中心首席法律顾问):诉调对接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也就是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法院将部分案件分流道人民调解组织,实行诉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诉讼成本较高,诉讼结果往往也不可预测。所以说,法院诉讼对当事人而言是把“双刃剑”,双赢常常是停留在理想当中的美好愿望,而现实的结果却往往是两败俱伤。“诉调对接”中“诉”代表法院诉讼系统,“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调解系统。“诉调对接”实质是通过司法途径赋予非诉讼调解结果司法效力,充分形成人民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在职能上良性互动、在作用上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诉调对接”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使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当事人、社会各主体紧密结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和谐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