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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18-00039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8〕35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5-24 00:00:00 公开日期:2018-05-24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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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24 00:0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是指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供销合作社在旗县(市、区)以下直接面向农牧民的综合性基层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的主要载体和前沿阵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7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夯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现代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提质与扩面并重、改造与新建并举,统筹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改进经营服务方式,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全力打造融自主经营主体、为农牧服务载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为一体的综合性新型基层社,成为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牧服务的基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秉持服务农牧业宗旨,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制基本属性,密切供销社与农牧民合作组织的利益联结,真正办成农牧民认可、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市场需求和农牧民需要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内在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坚持开放办社与联合发展,加强与系统内外为农牧服务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为农牧服务合力;坚持因地制宜与因社制宜,从实际出发,分类改造,分批推进,使基层供销社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牧服务综合平台。

  三、目标任务

  自2018年起,全盟计划每年改造新建30个基层社,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做强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基层社,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能力,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基层社组织体系。到2018年末,实现基层社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点基本覆盖全盟苏木乡镇,到2020年末,全盟全面实现基层社组织体系苏木乡镇及国营农牧场全覆盖(85个以上)。

  四、建设重点

  (一)着力创建基层社标杆社。对有设施、有场地、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各地区要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实施“百县百社”振兴计划要求,加大要素资源整合力度,支持基层社积极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努力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创建一批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基层社标杆社。标杆社要有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土地、房产、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能保持持续的盈利能力;有领办创办的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能积极开展草牧场托管、大田托管等农牧民需要的农牧业生产服务;建立健全饲草、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农畜产品收购及电子商务双向流通服务等经营服务网络,辖区内兴办的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能覆盖当地70%以上的行政村。2018年开始全盟每年创建基层社标杆社10个以上,到2020年创建自治区级基层社标杆社30个以上,占基层社总数的35%。

  (二)着力推进薄弱基层社改造提升。对经营场地小、基础设施差、经济实力弱的基层社,各地区要通过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引导、上级联合社项目资金投入、吸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及经营大户入社入股、“村社共建”等多种方式,加大薄弱基层社改造提升力度,促进基层社组织功能和经济效能的有效发挥。通过改造提升,使薄弱基层社达到“七有”,即: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证照;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和办公场所;有规范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有规范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有规范的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或服务中心;有领办和创办的农牧民合作社(有条件的地方要组建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有为农牧服务经营业务。2018年开始全盟每年改造提升10个薄弱基层社,到2020年全面完成改造提升任务。

  (三)着力加快空白地区基层社恢复重建工作。对没有基层社的空白乡镇,各地区要坚持“政府主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方针,可通过划转闲置苏木乡镇学校、政府大院旧址等地方国有资产到供销社名下或委托供销社经营,盘活嘎查村集体资产合作经营,入股当地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有实力的农牧民合作社及农畜产品交易市场法人实体等方式注册基层社,共同推进空白地区基层社恢复重建工作。对划转地方性国有资产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通过推进基层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嘎查村综合服务社“三社融合”发展模式,积极恢复基层社建制,拓展为农牧经营服务内容,为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奠定基础。自2018年开始全盟每年新建基层社10个以上,到2020年基层社全面覆盖全盟空白苏木乡镇。

  (四)着力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支持基层社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牧民”的要求,逐步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成为基层社社员,推动基层经济组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牧民变股东。通过旗县级联合社或基层社注资、项目扶持以股代投、业务联结等方式,在苏木乡镇积极领办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实现基层社、农牧民合作社与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一体化运营。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嘎查村“两委”负责人、农村牧区能人、返乡大学生等入社参选,使德才兼备者成为基层社的领导者。建立健全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利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五)着力拓展为农牧服务新领域。支持基层社借鉴先进地区农业生产服务方式,整合相关部门涉农涉牧基层服务资源,积极组建苏木乡镇为农为牧服务中心,推行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推进土地(草牧场)流转,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统筹整合区域内为农牧经营服务资源,结合实际在农区稳步开展“大田托管”服务,为当地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技培训、农产品交易及农产品代储代销等农业生产综合服务;在牧区试点开展“草牧场(活畜)托管”服务,为牧户提供打储草、牧机推广、良种改良推广、疫病疫情统防统治、活畜交易及畜产品代储代销代加工等牧业生产综合服务。开展“互联网+基层社+综合网点”行动,支持基层社与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股权融合和一体化运营,发挥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优势,为整合当地优质农畜产品供应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基层社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网络对接与业务合作,依托嘎查村综合网点优势,为农村牧区开展农资、饲草及日用品配送服务发挥综合平台作用。结合乡村牧区振兴战略参与推进民俗风情小镇及特色美丽村庄建设,积极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牧业、文化体验及田园综合体等新产业新业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把加强基层社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抓好建设规划和任务落实工作。确定2018年为全盟基层社建设年,各旗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基层社恢复重建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基层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赋予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涉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搭建为农牧服务综合平台。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专项扶持基层社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加快制定出台扶持基层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部门项目资金,合力扶持基层社拓展经营服务网络,壮大基层社经济实力。允许各级财政扶持基层社的项目资金委托旗县级供销社持股并直接投入到注册后的基层社,支持地方国有公益性及经营性资产划转或委托旗县级供销社持股注册成立基层社,允许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享受小微企业或农牧民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安排要进一步向基层社倾斜,盟旗两级供销社要整合社会资源,大力推动社有企业经营业务向下延伸,带动基层社改造与发展。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基层社办公及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对基层社合法取得、长期使用,但因年代久远难以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土地,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及时给予确权登记。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旗县市(区)要将基层社建设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定期对落实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年终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盟供销社要积极履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加强协调、指导和服务,认真推动工作落实。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强化组织领导、行业指导、规划建设、资产监管、制度管控等功能,根据苏木乡镇设置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社的规划设计与网点布局,分类推进基层社改造建设,规范基层社健康发展。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成立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与旗县级联合社以“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方式进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