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食药工商质监局: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通则》),自治区食药监局统一组织了盟市旗县市(区)相关人员参加的新《通则》宣贯培训,明确了相关要求。为了做好我盟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就《通则》贯彻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要求各地局将此通知组织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学习。
一、旗县市(区)局受理与材料审核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受理,受理时要对企业申请材料完整性、符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材料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规范的即可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出具由受理部门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受理即日起要把企业申请在网上向盟局提交,并同时上报现场核查申请表,该表中注明新办、换证、变更。
二、申证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核查时应具备的条件
新《通则》对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有新的规定,首先要进行材料审查,然后再进行现场核查,因此要求申证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编制材料,特别是七个制度和四张图。制度要有可操作性,在执行中有相应的记录表格;四张图要专业绘图,厂区面积、距离要按比例准确标注。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时生产现场要求以及审核完成后需要上报的材料详见附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几种情况
(一)新申请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延续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
(三)根据我盟目前食品生产状况暂行要求以下9类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延续时,申请人虽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也要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具体包括:1、乳制品2、含乳固态成型制品3、肉制品4、酒类5、食用油、油脂6、饮料7、速冻食品(不含速冻肉制品)8、糕点9、调味品。
四、其他规定
除以上9类食品外,申请人声明条件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当地食药监管部门进行核实,出具正式文件并签字盖章确认,确认文件随上报材料一并上报盟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附件:申证企业须知
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
2016年11月28日
申证企业须知
(一)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式四份)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变更、延续的需提交)
5、食品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按比例标注)
6、食品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按比例标注)
7、食品加工工艺设备布局图(按比例标注)
8、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控制点和参数)
9、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10、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11、产业政策文件(乳制品、白酒、碳酸饮料、生乳制传统乳制品等企业提交)
12、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跟踪检测报告复印件(矿泉水生产企业提供)
13、分装食品的,提供生产企业的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生产现场要求
1、现场核查时,企业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全部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能够正常运转;供电、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2、现场核查时,企业应提供试制产品检验报告。另外乳制品、饮料、生乳制传统乳制品等要提交企业清洁作业区洁净度检验报告。
(三)审核完成后企业需要上报的材料
核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企业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并将以下材料与申请材料汇总后一并上报盟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1、流程登记表
2、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3、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食品生产许可现场评分记录表
5、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6、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7、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要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