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管理区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12-02-03〗 〖来源:乌拉盖管理区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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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朋友们:

近年来,受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及民间借贷资金监管体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民间借贷活跃,这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为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民间集资、信贷氛围,加大对管理区金融市场的监管,为管理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同时更好地让社会公众参与到这场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战斗中来,现将非法集资的相关特征告知如下,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认清危害,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如发现有从事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请及时向管理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479-3352230  3353080

      13947937811   15247871922

 

 

 

乌拉盖管理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二年二月三日

 

 

附:《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具有哪些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非法集资的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非法集资。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四、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建议居民朋友们加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提供贷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拉盖管理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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