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的通告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4-0002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委《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和2024年全国平安医院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院安全管理,防控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被带入医院,严密防范医院内违法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维护医院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现予以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4年8月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管制器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