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5-000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拉盖管理区 | 发文字号 | 锡乌管发〔2025〕1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17部门关于健 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 108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 信部企业函〔2023〕4号)、《锡林郭勒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 发〈锡林郭勒盟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奖励办法〉的通 知》(锡暑办发〔2022〕17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发展活力、活跃市场,
切实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积极鼓励中小微企业健 康快速发展,结合《乌拉盖管理区促进小微企业扶持发展暂行办法》 (锡乌管发〔2022〕41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重点扶持在管理区注册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切实发挥财政资金 的杠杆作用,创新扶持方式,建立覆盖全社会中小微企业的激励 扶持机制,逐年提升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培育形成符合地区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推进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培育中小微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精准扶 持,通过生产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面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 类主体面向市场开展创业。
二是加快培育企业壮大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品牌 创建和推广,鼓励市场前景好的大个体工商户转化登记为企业, 并支持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积极引进战略性合作企业,发展壮 大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是加快培育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现代服务业态、科技创新 类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通过线下生产加工、线上运营销售的发 展模式,鼓励城乡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逐步提高企业信息化 水 平 。
四是加快提升商贸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商贸服 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黏合剂”和就业“容纳器”功能,促进社 会全面、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扶持范围
一是重点扶持在管理区注册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仓 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二是对当 年新增入统或退库经统计局审核重新入库的达限企业及大个体工 商户(能源类企业除外)。
三、支持政策
(一)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管理区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补 贴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培育,引导推动中小微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1.重点扶持培育管理区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一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奖励3万元。 一是 投资50万元以上;二是吸纳就业3人以上(需有企业与就业人员 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和支付就业人员工资、五险凭证,并在 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三是企业当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企 业。
第二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奖励5万元。 一是 投资100万元以上;二是吸纳就业5人以上(需有企业与就业人 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和支付就业人员工资、五险凭证,并 在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三是企业当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 的企业 。
第三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奖励8万元。 一是 投资150万元以上;二是吸纳就业8人以上(需有企业与就业人 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和支付就业人员工资、五险凭证,并 在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三是企业当年营业额150万元以上 的企业 。
第四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奖励15万元。 一是 投资200万元以上;二是吸纳就业15人以上(需有企业与就业人 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和支付就业人员工资、五险凭证,并 在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三是企业当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 的企业。
为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分为以上四档条件进行奖励,每 档仅限奖励一次,按照升档奖励,降档平档不奖励的要求,如第 一年符合第四档条件享受第四档奖励,第二年营业额、就业人数 不符合第四档要求,但符合第三档要求,企业发展倒退,不予奖 励企业;如第一年企业符合第一档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第二年符 合第二档要求,将按照第二档条件给予奖励,以此类推。
2.对初创企业的创办补助扶持。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 上且注册主营业务产品品牌并使用的,所租赁厂房具有合法产权 证明,给予初创企业租赁厂房补贴50%,补贴期2年,每年最多 不超过2万元,初创企业自建厂房不予补助。初创企业认定标准 为注册成立时间在2年以内,且为正常生产运营状态,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电商经营给予奖励。在管理区注册的电商经营主体,以 销售乌拉盖特产为主每年网上销售额2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突 破100万元奖励5万元。
鼓励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者等人员从事电商创业,允许 其在服务期内兼职开办网店。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专业
管理、技术人才(大学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 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作满1年的,对引进企 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50%给予补贴。
4.鼓励创新和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和 盟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及技术中心、众创空间,分别 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奖励。
5.对企业信息化建设给予补贴扶持。企业组织实施的企业信 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化运维等项目,按实际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 过3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对企业融资给予补贴扶持。对连续生产经营2年以上企业 申报500万元以下生产经营性银行贷款,每企每年一次按银行基 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通过融资性担 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给予单笔担保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 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
7.对企业经营提供服务。乌拉盖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创 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 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8.对年营业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每年给予1 万元资金支持,补贴期不超过三年。
(二)升规纳统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奖励政策
1.非能源类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对纳入的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企业,管理区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资金20万元。其他奖励:为鼓励企业壮大发展,在库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全年营业额比上一年度每增加2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 不超过10万元。实行年度评选奖励机制,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万 元,对综合评定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
2.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 大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服务业升规纳统,需符合统计部门关于规 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大个体工商户升规 纳统的要求如下,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2000万元及以 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年 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需 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对纳入的规模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及规模 以上服务业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其 他奖励:为鼓励企业壮大发展,在库规模以上住宿业、餐饮业、批 发业、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全年营业额比 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政策申报和审兑流程
(一)企业申报条件
1.在管理区注册、已投产运营半年以上且申请补贴奖励时连 续三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电商经营主体包括在 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网店、微商)。
2.同一事项已享受管理区财政补贴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
励 。
(二)政策申报审批兑付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 一是企业或电商经营主体法人;二是企业 正常营业的证明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缴税凭证或报税凭证及其 他有效证明;申报的主营业务需要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提供行政 许可或备案证明;三是固定资产建设付款凭证(不能提供的按本 地市场价进行评估认定)、设备购置发票或合同;四是在劳动部 门备案的用工合同;五是电商企业或网店需提交能够证明营业额 的快递物流单或其他有效凭证;六是专业记账机构提供或委托第 三方会计机构出具的营业额证明材料;七是企业填报的现场核查 结果登记表;向统计部门提交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具体按当年提限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的截至申报期最近三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无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应交税金;需提供企业 近期内企业大门和生产现场的照片。所需材料要根据统计部门年 度升规纳统及统计制度要求提供。符合奖励条件企业要求在入统 当年进行奖励审核,在提限纳统当年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的50%, 第二年仍在库的再发放奖励资金的50%,入库满两年的,发放相 应满库两年奖励资金,通过资金奖励提高达限入统企业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对故意退库企业取消对应补贴。八是家政公司需提供 年度财务报表、购买商业保险明细、银行流水或发票等证明营业 额材料。以上申请资料一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审核完成后退还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后,由工信局进行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内), 根据核查意见及日常掌握情况、并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累计 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助奖励意见、在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公 示,每年末汇总提交管理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
3.本办法补贴奖励事项与国家、自治区和锡盟有关鼓励扶持 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可累计享受,一并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管理区工信、财政、审计、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 对企业补助奖励资金审核兑现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企业经 营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获得资金补助奖励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账务 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对于企业申请补贴奖励资金时, 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不实骗取、套取的,或未将获得的补助 奖励资金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申领资 金,取消其五年内各类财政资金及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企业因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问题受到相关管 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其当年补助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六、其他
(一)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为准。
(二)工业企业按照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中,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的企业属于工业 企业(能源类工业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内)。住宿业、餐饮业、批 发业 、 零售业按照在国家标准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T4754-2017) 中,行业代码前两位为51、52、61、62的企 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统计部门划分行业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本办法由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