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玲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证书号:房屋所有权证2301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乌国用(2006)第9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乌拉盖管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乌拉盖管理区土地收储服务中心)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