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腾龙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锡房权证乌字第201132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号:(乌国用(2011)第693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乌拉盖管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乌拉盖管理区土地收储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