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业务办理时限和相关登记业务申请材料公告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2-0376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一般登记2个工作日,抵押登记0.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即时办结,乌拉盖管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上述办结时限完成各项业务办理。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登记类型
|
权利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首
次
登
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五)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六)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
(七)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八)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
(六)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
(六)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林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权籍调查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批准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地役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一般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四)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六)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七)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登记类型
|
权利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变更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林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林地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地役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地役权合同;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一般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抵押合同;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抵押合同;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抵押合同;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登记类型
|
权利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转移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完税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除因继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外,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林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林地转移的证明材料;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完税证明;
(四)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地役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转移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一般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登记类型
|
权利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注销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林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林地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消灭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地役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一般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二)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类型
|
具体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预告登记
|
预购商品房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不动产转移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不动产抵押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注销预告登记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事项错误的,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依法予以更正。
登记类型
|
具体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更正登记
|
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利害关系的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类型
|
具体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异议登记
|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
登记类型
|
具体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查封登记
|
查封和预查封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三)查封、预查封裁定书;
(四)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轮候查封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三)查封、预查封裁定书;
(四)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
查封登记注销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三)解除查封裁定书;
(四)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登记类型
|
具体类型
|
登记所需要件
|
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
换证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遗失补发
|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注:登记所需要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效证明(如社会团体法人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关于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等)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④委托代理申请的,提交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等。
(三)不动产调查资料的获得
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通过权籍调查获得权籍调查表、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属界线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