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4-0009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有效保护乌拉盖管理区境内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牧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出售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区境内从事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及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或破坏其生长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出售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采滥挖野生植物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破坏植被类型、实际破坏面积等情形,核定生态环境修复期间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要求赔偿,直至提起诉讼,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对公职人员参与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三、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出售野生植物资源等行为进行举报,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反映在管理区内采挖、收购、运输野生药用植物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有关行政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对多人举报一人的,奖励首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查实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五、举报内容:(一)非法采集、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二)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加工防风、芍药、黄芪等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活动。(三)砍伐、采药等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活动。(四)组织采挖、组织收购、组织运输、组织加工、组织出售野生植物的团伙违法犯罪活动。(五)其他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举报电话:
110、0479-3350633(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
12309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
0479-3353585 (乌拉盖管理区林业和草原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
乌拉盖管理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29日
供稿:王宏伟
编辑:崔蒙萌
审核:姚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