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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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4-08-01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8-01 17:26:13

 为切实做好地下管线维护、抢修和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规范维护、抢修和施工动土作业行为,确保不发生地下管线设施破坏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地下管线施工、勘察、维护、抢修等工程中涉及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管理行为,包括挖土、挖基坑、挖沟槽、顶管施工等动土作业。

  二、术语

  1、地下管线设施包括燃气、供热、供电、给水、排水、通讯电缆管(含光纤线管、电话线管、网络线管)等管线。

  2、施工作业现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或勘察的场地;管线抢修是指管道发生破漏等重大事故时的处理作业;毗邻区域是指施工作业现场边界外受施工作业影响范围的区域,其大小应不少于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三、施工管理

  1、对涉及地下管线保护的施工作业,要做到“五个100%”,即:100%的项目配备管线工程师;100%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签署管线保护协议;100%的项目施工前已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100%的项目在施工前编制并评审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审批;100%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工前落实交底工作并做好文字及音像记录。

  2、施工前,项目部应成立专门的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小组,配备管线工程师,并明确管线设施保护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员。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小组成员要掌握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的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程序。项目部要按破路破绿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动土作业。施工作业现场地下有燃气管线的,动土前要与燃气管线权属单位取得联系,进行现场勘测核实和技术交底方案签字确认。

  3、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小组成员、相关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熟悉地下管线管线设施保护适用法规文件主要条款,掌握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牢记主要管线设施权属单位及抢险应急电话(0479-2770155),并熟悉地下管线破坏的机理:

  (一)直接破坏:切割或击打破坏,管道上方荷载过大或有振动荷载时引起的管道损坏;

  (二)土体挤压破损:在顶管等施工会对周围土体产生挤压,尤其是距施工区域较近、材质不好的且管道老化严重的管道更容易破损;

  (三)地层不均匀沉降造成管道损坏:在顶管、降水、沉井下沉施工时可能产生土体不均匀沉降,顶管还可引起的地面隆起,都会造成管道损坏;

  (四)土体变形过:基坑开挖、边坡失稳或流砂等现场引起的较大土体变形,当超过管道变形的允许值时,会发生管道损坏;

  (五)其他破坏形式:临近水管漏水、施工排水等掏空土体,引起上方管道损坏;临时支撑拆除后,管线下部回填质量不好引起管道损坏;拆除建筑物压坏周边管线。

  4、施工前,项目部应与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管线、电力管线、给排水管线、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协议,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施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并应与管道燃气等部门签订动土联签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能施工作业。

  5、施工前,项目部应督促业主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包括: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划国土部门、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建设单位已有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从工程毗邻单位获取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施调查获得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6、施工前,管线设施保护小组应邀请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人员到现场介绍相关地下管线的布置情况,如具体位置,管道数量,埋深情况等,应要求业主单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会,并形成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并由各方签字。

  7、施工前,管线设施保护小组应核查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即满足施工作业需要),资料移交时应形成文字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项目部进行地下管线核查时,应通过仪器物探和人工挖探沟(对人工敷设的管线,不少于两个探点;对于顶管法敷设的地下管线,不少于3个探点)等方式,确定管线(包括图纸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的实际具体位置,与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的代表共同填写地下管线及设施确认表。

  8、仪器物探:探测仪器应正确选用,管线探测仪能探测出地下自来水管道、金属管道、电缆的位置、走向、深度,但不能探测光纤和燃气管;地质雷达能探测各种地下管道和设施,其精度和测距由其功率和电磁波频率决定。

  9、人工挖探沟:开挖时应采用铁铲薄层轻挖,不宜使用电镐、钢钎等尖锐工具,严禁作业工人在现场抽烟。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探沟的问距,通过两处以上探坑暴露的管线情况来推断管线设施的大致走向和埋深等信息。在地下管线保护区域挖探沟时,施工员、安全员必须旁站,如在燃气管、电力管、国防光缆保护范围挖探沟施工,还必须请产权单位、监理等旁站监督。

  10、项目部对核查确认的管线,应在地面清晰标识地下管线及其安全保护范围与安全控制范围,方法是沿管道走向插小红旗或树标志牌,小红旗之间洒白色石灰连成线,提示施工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安全,标志牌上注明管道名称、管径、根数、埋深和“严禁机械开挖”等信息。对于埋设较浅,受到重压会有危险的管线,还应采用设置警戒线禁止重型机械通过或采用覆盖钢板等保护方式。对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应在燃气管道管理单位指导下采取木(钢管)桩等“硬隔离”保护措施。没有摸清管线设施实际位置的,不能施工作业。

  11、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地下管线设施保护适用的法规文件,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编制和评审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经管线产权单位审批。项目部应将管线设施保护措施落实到人。项目部应与地下管线设施单位建立联络机制,项目部管线设施保护小组成员要牢记主要管线设施权属单位及抢险应急电话,没有保护措施的,不得施工作业。

  12、项目部应在施工作业前做好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并做好交底记录;应组织开展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让每一个作业人员知道如何拨打应急抢修电话,知道不得使用挖掘机等机械开挖的区域以及人工开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组织挖掘机、推土机、钻机等机械的操作手进行实名制安全教育;应组织地下管线保护专题培训,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并交底签字的,不得施工作业。

  13、项目部应统筹管理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台帐;项目部应做好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

  14、进行首次机械开挖前,应经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在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时限提前通知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

  15、未经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许可,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机械、人工挖掘、修筑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可能危害管线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16、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发现需要调整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时,应暂停施工作业,并按要求进行标识;应将暂停施工指令及时通知到当班及其后的每一位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挖掘机、推土机、钻机等机械的操作手)。

  17、在停止施工作业一定时间后,在重新开工前,项目部应核查是否有其他新管线改迁到或敷设在本项目的施工作业现场和毗邻区域内。

  18、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施,项目部应按设计要求落实监测措施。要监测管线设施的沉降、变形,当沉降、变形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19、施工完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在地面埋设地下管线保护标识(桩、牌)。

  20、发生损坏管线设施时,项目部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单位领导和地下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到场处置,确保现场次生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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