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罚〔2025〕009号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5-0021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市监处罚〔2025〕009号
1、当事人:乌拉盖管理区建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19A,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巴音胡硕镇农贸市场步行街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盛海建,身份证号:152224********3010;
2、当事人:乌拉盖管理区富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121X,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巴音胡硕西街21组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续军,身份证号:150424********0316;
3、当事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牧泰兽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E225,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建设路B段1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阎文杰,身份证号:150422********5411;
4、当事人:锡林郭勒盟哞哞牧业养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CNXH,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乌拉盖牧场淖润布敦分场6组00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阎文杰,身份证号:150422********5411;
5、当事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延锋共建农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AL4X,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农牧场五一大街B段1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延锋,身份证号:152526********2217。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的文件要求,执法人员通过数据中心系统提取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的14户企业进行了认真梳理,2025年1月7日通过政务外网、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发送(布)行政提示性公告,公告期为30日,并给税务局、法院、银行等部门送达了协助调查函。在公告期内有4户企业主动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告期截止后有1户企业申请办理了注销手续,3户企业在法院存在涉刑涉诉、1户企业纳税状态为正常。经初步核查后我队将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5户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作为吊销企业。
2025年4月21日,乌拉盖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请队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对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建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5户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查无此5户企业,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向各银行、法院、税务部门等多方取证,其中5户企业近半年内均无交易流水、未涉及涉刑涉诉、连续两年未报税或在税务部门未登记信息或已注销登记六个月以上,符合清理对象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系统,调取的连续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档案登记材料5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申报年度报告的事实;
2.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乌拉盖管理区税务分局协助调查复函1份,证明上述企业已注销、被认定为非正常、及未查到登记信息的事实;
3.两次分别通过国内标准快递邮寄的《企业提示性公告》快递单各5份,证明已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告知履行公示义务的事实;
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拉盖分公司投递结果说明2份,证明通过对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递专用信函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复函1份,证明上述企业在法院涉刑涉诉情况。
6.中国农业银行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胡硕信用社、东乌珠穆沁农信开元村镇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管理区支行企业核查回函各1份,证明上述企业在所在行的开户和近半年流水情况。
7.企业实地核查登记表5份,证明我队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且无法找到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8.现场核查拍摄的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9.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张贴公告的方式向企业发布了提示性公告和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5张,证明已告知履行公示义务的事实。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不能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罚告〔2025〕005号)。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张贴公告的方式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队认为,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并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经行政提示性公告后仍未改正;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长期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扰乱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建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