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特别救助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2-0033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锡乌管办字[2021]36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加大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4号)、《乌拉盖管理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和急难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修定管理区特别救助金制度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之后仍然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以及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急难救助。突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后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实施特别救助。
2.坚持统筹衔接。加强特别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3.坚持公开公平。公开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及救助结果,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4.坚持便捷高效。健全主动发现机制,优化救助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增强救助时效,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
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以下对象纳入特别救助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
2.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特别救助对象除需具备上述重大刚性支出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管理区户籍;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庭重大刚性支出,是指居民家庭生活必需消费支出,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罹患重病、维持基本生活等造成必须货币支出的总和。
(二)救助标准
特别救助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9万元(调整依据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259元的2倍);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照80%的比例救助;未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50%的比例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需求、筹资情况由管理区民政局、财政局适时予以调整,管理区发布执行。
三、救助程序
特别救助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委托嘎查村(社区、分场)根据申请救助类型向所在场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场镇和社会救助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材料内容。各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受理申请后,由申请人填写《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中涉及家庭信息内容。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填写《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登记表进行登记,受理申请。
申请特别救助,应当提交身份证、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刚性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并且书面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
场镇、嘎查村(社区、分场)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场镇或民政部门、救助管理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特别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审核审批
(一)审核
场镇在嘎查村(社区、分场)协助下,对特别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等逐一入户调查,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嘎查村(社区、分场)张榜公示后,报管理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二)审批
特别救助由管理区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根据场镇上报的材料,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复核意见,把调查的详细情况、拟救助金额向社会公示之后,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确定特别救助金额,予以审批。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特别救助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情况紧急的应相应缩短审批时间。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特别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五、资金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筹集
特别救助资金来源,采取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的方式来筹集建立救助基金:
1.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特别救助专项基金;
2.根据低保资金结余和特别救助需求情况,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特别救助支出;
3.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慈善组织的捐助资金;
4.其它。
(二)基金管理
1.特别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2.社会各界用于特别救助的捐赠款项,通过民政部门汇缴到同级财政,其中定向捐赠的全部用于救助指定的受助对象;
3.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资金发放
特别救助基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特别救助制度是补充、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实施特别救助制度是管理区实施的民生工程,充分体现了管理区关心民生、重视民生的为民情怀。各场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特别救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组织实施救助。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完善特别救助制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特别救助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七、本办法由管理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