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原新型农村牧区和原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152500011662413F/2022-0039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乌管办发〔2021〕34号
成文日期 2021-12-30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原新型农村牧区和原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0 09:00: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充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性,根据《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19】84号)《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丧葬补助办法》内人社发【2018】324号),结合管理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发展方向与管理区实 际相结合、坚持管委会主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 相对应。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保险对象

第三条 原参加管理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农村牧区农牧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我保障为主,管理区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收缴。

第五条 原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管 理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牧区农牧民养 老保险基金以管理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为基数,按14%的比例筹集,其中个人承担8%,管理区财政补贴 6%。

第六条 基金缺口部分由管理区财政负担。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当年养老保险费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 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

城镇居民年缴费标准为: 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区上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缴费比例。

农村牧区农牧民年缴费标准为: 养老保险费=管理区上年度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个人缴费比例。

第八条 个人未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的,补缴时养老保险费全 部由个人承担,管理区财政不予补贴。

第九条 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 按缴费当年缴费基数、个人承担8%一次补足至15年,财政给予 相应的补贴。

第十条 参保人员遇不可抗力不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由本人申请,镇、场、水库工委出具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实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限期内完成补缴的,财政仍可注入相应补贴资金。

 

第五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缴纳金额建立个 人账户,原城镇居民计账规模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农村牧区农牧民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8%.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养 老保险基金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三条 参保人出国定居的,经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批准,参保人可以申请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为个人账户 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及享受条件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待遇,支付终生。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基本养老金亩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 老金和补贴资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城乡居民全区最低标 准执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

金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80。补贴资金月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牧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5%计算。 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

养老金月标准为管理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5%.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80.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 2019】61号)文件,按规定调整。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 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刑满释放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 规定正常调整。

第十九条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 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城镇居民丧葬补助 金标准为其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农牧民丧葬补助金标准 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七章  保险关系和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 本制度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 ,保留其本制度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和养老保险关系并入职工保险,终止其本制度养老保险关系。

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依据本人意愿 可转入本制度,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本 制度其个人账户,继续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停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 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回原籍后,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户口迁往外地的,可将个人账户个人 缴纳部分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章 业务经办与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缴费和 领取待遇记录,建立参保档案。

第二十四条  管理区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 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档案 管理等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从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系统录入和财务记账要参照城乡居民养老金构成 相应变更。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 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管理区有关部门对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 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受益人或法 定继承人应及时到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养老保险注销 登记,并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管理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的通知》(锡乌管发【2009】91号)和《关于印发管理区城镇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乌管发【2009】92号)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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