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重点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拉盖管理区 | 发文字号 | 锡乌管办发[2023]9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拉盖管理区重点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8〕10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内重基办〔2017〕2号)等相关规定,借鉴自治区、盟市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经验,结合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拉盖管理区重点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管理区管委会授权财政局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类型为有限合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管理区管委会授权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坚持贯彻国家、自治区、锡盟重大战略部署,主要围绕乌拉盖管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于乌拉盖管理区范围内主导产业链及固链、延链、强链相关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管理区重大项目,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推动管理区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五条 乌拉盖管理区重点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理区管委会主任担任主任,管理区管委会相关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结合实际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1.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办法等相关政策制度;
2.审定引导基金管理人及引导基金组建方案;
3.审定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组建方案;
4.审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对外投资等事项;
5.审定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让利原则;
6.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
7.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作为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全程监督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主任。主要职责为:
1.牵头制定、修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办法等相关政策制度;
2.审核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
3.协调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储备项目,建立、管理和维护乌拉盖管理区重点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库”),并向引导基金推荐拟投资项目;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七条 财政局(国资委)代表管理区管委会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为:
1.统筹落实财政出资资金,与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授权出资协议,明确授权范围与职责,受托管理费计算方式等;
2.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规模和年度出资计划,安排引导基金预算并拨付出资;
3.按年度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和考核;
4.引导基金终止时监督引导基金资产清算。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常态化遴选储备项目,积极向引导基金项目库推介优质项目,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2.参与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设定行业绩效指标,并参与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3.参与研究制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做好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设立、运作指导、信用监督和产业政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内蒙古乌拉盖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集团”)作为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为:
1.组织遴选引导基金管理人,审核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2.落实领导小组审定的引导基金组建方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组建引导基金法人主体(有限合伙企业);
3.以政府出资额为限对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根据引导基金实际投资进度向引导基金实缴出资;
4.审核子基金组建方案;
5.审核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对外投资相关事项;
6.向参与出资的基金委派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7.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8.按年度对引导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9.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作相关情况。
第十条 市场化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引导基金的设立、工商注册、对外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主要职责为:
1.按照领导小组审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签署协议并完成引导基金法人主体(有限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工作;
2.完成引导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等相关登记手续;
3.配合资产集团完成项目立项;对已立项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书》,报领导小组审核;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谈判、签订投资协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
4.对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及条款谈判;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子基金方案签订子基金章程及协议;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5.定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6.定期编制引导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全体投资人报告并向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完整的组织结构,已依法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完成登记备案;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以及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5.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托管商业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公开择优确定,与其签订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托管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托管人须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2.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根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5.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须在乌拉盖管理区内注册成立,存续期限为15年,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回收的本金可用于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围绕乌拉盖管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于乌拉盖管理区范围内主导产业链及固链、延链、强链相关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管理区重大项目,包括:
1.现代工业产业链。以构建锡盟现代清洁能源基地重要支点为目标,延长“煤—电”产业链条。支持煤电下游产业,电厂余热综合利用配套项目,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运用,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工业经济的质量效益,增强工业经济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农牧业资源,支持绿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基地。
2.原生态草原文化旅游产业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创建原生态草原全域旅游示范区,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新业态、旅游要素完善,强化龙头企业带动,支持原生态草原文化、兵团文化、知青文化与农牧业、工业的融合发展,支持冬季冰雪旅游开发项目,支持发展文化、影视、新媒体等相关产业,助力旅游业转型升级发展。
3.现代精品农牧产业链。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增加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供给,推动农牧业向优质高效转型,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实施农牧业品牌战略,增加优质农畜产品供给,支持做大做强“华西牛”、燕麦、马铃薯、种牛、优质牧草、乌珠穆沁羊等优势种业(种质)的产业链及相关项目。
4.现代服务产业链。采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和传统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现代精品农牧业、清洁能源业、原生态草原文化旅游业深度融合,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加快商业消费综合体布局建设,提升消费层次,提升传统商贸业层次和水平,支持酒店、餐饮、超市等服务业商贸流通企业业态与模式创新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销售模式。
5.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立足地区资源、产业优势,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支持节能环保、新型建材、通用航空等产业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6.数字化发展产业链。培育发展数字经济,完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加快建设智慧城镇、数字乡村,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
7.生态环保产业链。坚持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立足地区资源禀赋、生态和产业优势,推广应用第三方污染治理,提升环境治理服务效能,支持资源综合和循环利用产业项目,助力生态环保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8.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锡盟及乌拉盖管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重点产业链。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乌拉盖管理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体如下:
1.引导基金可对乌拉盖管理区内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资产总值的20%。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2.定向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资于特定单个乌拉盖管理区内企业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单只定向基金出资金额不超引导基金资产总值的20%。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50%。
3.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单只非定向基金出资金额不超过引导基金资产总值的20%。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非定向基金对乌拉盖管理区内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合伙企业主体需注册在乌拉盖管理区。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成为被投公司控股股东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存续期限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以下情形,均认定为投资于乌拉盖管理区内企业:
1.被投资企业的总部、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乌拉盖管理区区域内;
2.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核心子公司、分公司位于乌拉盖管理区区域内;
3.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与分公司等设立或迁入乌拉盖管理区区域内;
4.在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乌拉盖管理区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收购;
5.其他领导小组认可的情形。
第四章 引导基金投资流程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流程为:项目入库、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方案审定、基金投决、投资方案实施等。
1.项目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行业相关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储备项目,建立乌拉盖管理区重点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库。
2.项目初审。资产集团在引导基金管理人配合下,对已入库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推荐给引导基金管理人或子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政府基金管理人”)进行立项。
3.项目立项。政府基金管理人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形成《立项报告》,提交资产集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由领导小组审定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
4.尽职调查。对于领导小组同意立项的项目,政府基金管理人协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5.投资方案审定。领导小组结合《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审定最终投资方案,并出具《专题会议纪要》。
6.基金投决。政府基金管理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投委会”)审议《专题会议纪要》审定的投资方案,并形成《投委会决议》。投委会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在基金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
7.投资方案实施。政府基金管理人根据《投委会决议》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与相关方拟定协议,签署后完成投资实施交割,并按投资方案开展后续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工作。
《投委会决议》出具12个月后,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政府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终止投资情况。
第十九条 子基金设立流程为:方案征集、尽职调查、方案审核、方案审定、方案实施等。具体如下:
1.方案征集。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等投资机构可以向引导基金管理人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2.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对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条款谈判工作,并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报送资产集团审核;
3.方案审核。资产集团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4.方案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5.方案实施。政府基金管理人按照《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尽快完成子基金协议签订、登记注册等流程。
第二十条 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费用、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计算方式为引导基金当年新增对外投资金额的1.5%加上年度投资余额的1%。投资余额是指引导基金累计对外投资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按年度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受托管理费,支付标准在授权出资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在对领导小组同意立项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时,因聘请第三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而产生的费用,由引导基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须在引导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需由引导基金承担的费用,如托管费、业绩报酬等。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费用事项由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人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与的投资应按领导小组审定的投资方案,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份额转让、解散清算等约定方式退出。如未能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政府基金管理人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后的退出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府基金管理人实施投资退出事宜。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直接选择提前退出: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引导基金实缴出资到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的;
3.发现其他危及引导基金安全或投资领域和方向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4.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拨付引导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实际开展投资的,为提高财政出资使用效率,报领导小组审批后,财政局可中止财政出资或收回资金。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引导基金回收的本金可用于循环投资。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并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具体让利条款。政府出资从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 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财政部门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当前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在冲减当前政府支出的同时应当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收到投资收益时,做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并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第三十二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
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引导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通过财政部报表系统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七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局应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参股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运用于引导基金出资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不追究主管部门、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政府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政府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政府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参与的子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或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子基金,可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九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约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责。
第四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引导基金及其自身年度业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并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汇总编制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