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2-0315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实施,切实提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4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低保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管理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管理区规定的家庭。家庭成员是指户籍内长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最低保障标准以每年管理区民政局对外公布的标准为依据;低收入家庭标准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管理区每年最低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管理区规定的困难家庭。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三个基本条件。
第六条 凡户籍在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保障和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管理区认定办法规定的,均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场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申请救助。
第七条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务工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收入及其他当计入的收入。
(二)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产、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档收藏品和艺术品等。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潜逃、服刑、失踪人员;
(三)正在服役的士兵(义务兵)。
第三章 核算内容
第十条 家庭人均收入是衡量能否纳入救助范围的重要参考数据之一。家庭收入的各项指标,原则上依据国家统计标准规定的收入项目确定。测算收入涉及的收入系数、劳动力系数等指标,原则上不得明显高于或低于全盟劳动力系数认定取值范围。涉及到农牧业养殖收入计算依据是参照农牧业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减项目金额)÷家庭人口÷12月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全部的各种经营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务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收入+其他收入。具体内容包括:
(一)家庭经营收入:
1.生产经营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牧区无畜户家庭的计算为:家庭经营年收入=上年当地农村牧区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收入系数60%×家庭成员×个人劳动力系数。其中,收入系数60%为平均年景和收成。家庭成员根据每个成员的劳动力系数分别计算后加权合计。
2.养殖业经营收入。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牲畜数量×纯收入,核定每头(只)牲畜纯收入依据农牧业部门测算价格和统一要求为准。
3.商业经营收入。从事零售、餐饮、旅游、服务等营业性家庭收入按年度利润收入核算,对于利润难以核查的按照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测算,并提交民主评议会议认定。
4.务工收入。城乡居民无论固定或临时务工都计算其务工收入。能出示有效收入依据的,按依据的收入核算;无法提供证明或不承认有务工收入的计算方式为:
个人务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在乌拉盖管理区范围之外、锡盟范围之内其他地区务工的按8个月,盟外其他地区务工的按10个月)。
(二)工资性收入:包括从事主要职业及兼职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各种奖金、劳动分红、加班费、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养老金、遗属生活费、各项保险等,按实际领取数额核算。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出租耕地、草牧场、房屋等有协议的,依据其数额核算,无依据核查或不承认有上述收入的,按照当地同类财产出租获取中等水平收入核算,并提交民主评议会认定。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国家各项政策性补贴等以财政“一卡通”实际发放数额核算。其他按实际领取数额核算。
(五)赡养费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无论是否属于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都应向父母缴纳一定的赡养费用,该项费用按子女给父亲或母亲任一方核算。
1.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子女:
没有养殖牲畜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
养殖牲畜的子女,按家庭牧业年收入的5%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即平均每头只大小畜纯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大小畜数量测算出子女家庭牧业年收入后,再按其5%作为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
2.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城镇务工子女、经营蔬菜大棚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在乌拉盖管理区范围之外、锡盟范围之内其他地区务工的按8个月,盟外其他地区务工的按10个月)×5%。
3.从事商业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度利润收入×2%。
4.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合同)职工,年赡养费=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
5.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上述5%和2%核算系数参考法院对有关赡养费用的判决案例确定。
6.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7.下列情况,可视为子女不核算其赡养费用:
(1)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2)子女享受低保的;
(3)子女是正在服役的士兵(义务兵);
(4)子女在监狱内服刑的;
(5)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的认定核算
(一)资金:家庭拥有应急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的不能享受低保救助;人均超过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36个月之和的不能认定低收入家庭。
1.现金、存款;
2.家庭各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及各类理财产品。
(二)资产:
1.房屋。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无出租用房,无商业用房。
2.机械设备。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和从事生产、经营用的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无大中型农牧机具。
3.消费。家庭成员均无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电脑、手机等通讯费用年支出总额人均在最低保障标准的15%以内。
第十二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优待金、义务兵退役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家庭成员当年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金中生活补助以外的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
(八)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护理费用。
(九)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
(十)高龄津贴。
(十一)残疾人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
(十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等。
(十三)按照《住房征收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
(十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十五)管理区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确属转手出售未过户的必须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待遇。
(一)拥有汽车或大中型农牧机具的。
(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家庭。
(三)拥有城镇住房总数达到两套及以上,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管理区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的两倍的家庭。
(四)隐瞒、虚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或拒绝核查收入的家庭。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长年照顾无独立生活能力孩子、老人的,患重大疾病、慢性病的除外)不自谋职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自有或租用商业房、开各种店铺的家庭。
(七)在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有注册金的个体经营户;虽无注册记录,但有经常雇佣他人为家庭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八)本人或配偶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人均收入超标的家庭。
(九)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以及享受遗属生活费的,人均收入超标的家庭。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十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别申请特困供养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十三)户籍在管理区辖区内,实际在管理区境外定居一年以上的,执行异地核查相关政策。
(十四)实际工作中发现不能享受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劳动力系数认定。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
乌拉盖管理区申请救助人员身体状况及其劳动力系数表
年龄
类别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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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8周岁-50周岁(含)
女18周岁-45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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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51-60周岁(含)
女46-55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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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61-65周岁(含)
女56-60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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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66周岁以上、女61-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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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71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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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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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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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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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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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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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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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4级;语言听力3、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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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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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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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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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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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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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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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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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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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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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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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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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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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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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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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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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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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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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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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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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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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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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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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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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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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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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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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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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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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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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认定
(一)重大疾病: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度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布鲁氏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产科急危重症等24项重大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病种)。
(二)重大疾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医药费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报销的,可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据;
2.未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诊断书(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首页(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
3.近两年来申请过民政医疗救助的,也可向民政局申请出具相关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单据。
第十七条 慢性病的认定
(一)参照《锡林郭勒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管理办法》(锡署办字〔2018〕27号)文件规定,慢性病病种暂定为20种:
一类慢性病8种:脑卒中后遗症、癫痫病、支气管哮喘、帕金森病、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姑息治疗。
二类慢性病12种:糖尿病及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有器质性病变的心脏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等)、结缔组织病、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甲状腺功能亢进(低下)、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银屑病。
(二)慢性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对于患慢性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管理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需提供管理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慢性病补偿手册或相关依据;
2.对于患慢性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性病的,需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据;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报销的,需提供病历首页(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交通事故等原因除外);
3.对于患慢性病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慢性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慢性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性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第十八条 对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员的认定
(一)残疾认定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确定残疾等级。
(二)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残疾证》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主评议会现场参照残疾认定标准进行评议,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残疾证》或相关依据。
第四章扣减项目
第十九条 家庭必需性支出
核算家庭收入时应减少金额的项目:
(一)
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村牧区常住人均可支配收入×0.4×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或重残人数;城镇家庭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或重残人数。
上述核算系数中0.4系指家庭丧失相当于中年正常人员的劳动收入。
(二)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村牧区常住人均可支配收入×0.2×相应人数;城镇家庭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相应人数。
家庭成员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重复计算。
(三)
当年因重大疾病、慢性病住院治疗目录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扣减,已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报销住院医药费的,需提供医药费报销单、诊断书(检查报告)、病历首页(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报销单中,个人累计自付部分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首页(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诊断书(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原件,按目录内医药费总额×50%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数额。
(四)在校学生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
有在校大学生且未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救助的家庭,按家庭每个在校大学生每年8000元列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扣减;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家庭,每个住校生按照小学生每年2000元、中学生每年3000元计算家庭合理性支出。
(五)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纳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五章 按户施保 补差发放
第二十条 城乡低保工作必须坚持按户施保、补差式发放制度。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补贴救助。
第二十一条 “补差式发放”制度,即低保家庭享受低保补贴金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地区当年最低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家庭每人每月低保补贴=当年地区最低保障标准-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补差式方式计算收入,家庭人均发放补贴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给予补贴。
第六章 认定程序
民政局负责管理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分别建立档案。
场镇负责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工作。
嘎查村(社区、分场)协助场镇承担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必须按照个人申请,场镇受理并调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场镇和民政部门两级民主评议、公示,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需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表》。
(一)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社区、分场)或亲属代为申请,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三)场镇受理申请后应填写《救助申请受理单》交由申请人,并承诺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四)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或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场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依据(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由所在场镇统一出具明细);
3.同时有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需提供就读学校学费交款凭证;
4.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
5.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分场)有关情况说明(家庭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
6.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7.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属于借住房屋的,提供产权证和产权人的有关说明;
8.因患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告;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核程序。各场镇是审核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申请的责任主体,在嘎查村(社区、分场)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核查率要达到100%。
(一)
信息核对。场镇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填写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登记表》和《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及时反馈至管理区民政局,由管理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声明的信息进行核对。
(二)
入户调查。场镇调查人员通过100%的入户调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调查表上分别签字。
(三)
邻里访问。场镇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分场)和社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建立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分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登记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内民政社救〔2014〕94号)执行,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分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应填写《城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或《城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加强对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分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
(六)经入户核查,场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表》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向管理区民政局申报,民政局经审查并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按程序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场镇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一)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通过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二)入户核查率达到100%。对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分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进行重点核查。
(三)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场镇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需要重新进行复查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程序。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结束后,由场镇在嘎查村(社区、分场)的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一)成立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各场镇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纪检干部为正副组长,民政工作人员、嘎查村(社区、分场)负责人为成员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低收入家庭情况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本辖区开展低保、低收入家庭核查和受理申请工作;
2.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入户核查填表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3.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范围、人数及产生过程进行审核监督;
4.组织开展低保、低收入家庭民主评议、公示、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二)确定民主评议人员。民主评议人员由各嘎查村(社区、分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退休老党员、老职工等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两委”成员人数不超过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评议小组成员必须热心于社会救助工作,了解掌握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能够依照政策正确行使表决权。
(三)开展民主评议程序。民主评议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核查结束后,场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民主评议工作。
1.宣讲政策。召开民主评议会前,对低保民主评议成员进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2.询问了解。召开民主评议会前,可将需民主评议对象基本资料打印发放至评议员手中,评议员可根据资料进行询问、入户调查等先期了解申请对象基本情况。
3.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理由,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4.形成结论。场镇现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评议有效性作出结论。
5.确认签字。民主评议应当有详实的评议记录。评议现场经所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批程序
(一)入户抽查。管理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场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相关的抽查人员、时间、地点等记录内容要入档备案。
(二)建立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建立由管理区民政局领导、民政局低保及场镇领导和低保工作人员、嘎查村(社区、分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离退休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士参加的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评审。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以及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三级联审”,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做到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范围。对符合条件批准的对象和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对象,由管理区民政局出具批准(不予批准)通知,场镇依据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意见通知书》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原因。
(三)管理区民政局应从低保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到最终审批的工作时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低收入家庭每年4-6月份统一认定一次。
(四)严格执行“按户施保”,实行以户为单位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审批和实施的保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和两榜公示制度。
(一)场镇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嘎查村(社区、分场)设置的低保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管理区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通过场镇、嘎查村(社区、分场)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等。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
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四)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拟批准享受低保的应申请重新公示,如仍不予以批准的应由民政局出具正式文件委托场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建立异议复核制度,群众对审核审批结果有意见的,应当及时调查复核,并作出解释。
(六)公示要注意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资金发放程序
(一)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坚决杜绝集中发放和推迟发放。
(二)低保资金统一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由管理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民政局每月底前将下月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提供给财政局,财政局将发放资金拨付代发金融部门,由代发金融部门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民政局要根据资金发放运转过程中所需运转时间提前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发放计划,并联合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部门商定发放协议,确保每月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户。
第七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理区民政局根据低保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收入变化,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十二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救助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救助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稳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救助家庭按季度复核。复核时填写《乌拉盖管理区城乡低保家庭综合认定动态管理情况表》,继续享受最低保障待遇的需填写《乌拉盖管理区城乡低保家庭续保审批表》。
场镇每月对低保家庭中自然减少和家庭成员变化的情况开展核查,做好动态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用的档案管理办法。
(一)
原始纸质档案由管理区民政局留存并按要求实行一户一档。
(二)
电子档案由管理区民政局、场镇共同留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假身份信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信息、在校证明、缴费证明等,自调查核
实清楚后,取消申请低保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
第三十五条 承担城乡居民低保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职责的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有关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明确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一)因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
重后果需要被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
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经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的决定,由参与评审的成员共
同承担责任,其中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评议过程中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四)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
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批转管理区民政局关于〈乌拉盖管理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锡乌管办发〔2015〕45号)文件中《乌拉盖管理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乌拉盖管理区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细则》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