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152500011662413F/2022-0346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交通局 发文字号 锡乌管发〔2022〕100号
成文日期 2022-11-06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拉盖管理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11-06 09:00:01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区境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铁路安全运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锡盟行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 “双段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字〔2022〕9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管理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发展与安全,全面实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地方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双段长”制,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效能,有效净化铁路沿线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统筹协调、路地联动、信息共享、共同治理”的工作思路,强化“双段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聚焦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突出问题,深化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安全环境,着力构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路地共治新局面。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为确保铁路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乌拉盖管理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管理区境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组成如下:

  长:高天鹏   管委会党组成员、安委会常务副主任

李作军   通辽工务段副段长

副组长:陈志宏   政法委副书记

韩永清   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双龙   通辽工务段贺斯格乌拉线路车间支部书记

 员:王昶宇   发改委主任

    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俞万海   工信局局长

杜庆国   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树欣   司法局局长

李志江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杨艳明   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苗庚雨   水利局局长

刘志刚   住建局局长

    应急管理局局长

    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林草局局长

卢轶炜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朱秀军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谢海峰   公安局副局长

彭聚睿   巴彦胡硕镇副镇长

李吉庆   哈拉盖图农牧场副场长

耨春光   乌拉盖牧场副场长

王峰山   贺斯格乌拉牧场副场长

“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解决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难点,指导督促各部门、各镇场、铁路相关单位推进“双段长”工作机制落实。

“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办公室由管理区交通运输局、通辽工务段组成,负责做好管理区相关部门和铁路部门“双段长”制日常工作协调。

(二)路地“双段长”工作职责

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其他站段分管副段长担任一级段长。

1.管委会一级段长职责

1)负责管理区境内“双段长”各项工作,组织建立“双段长”制人员区域统计表,落实“双段长”制工作制度。

2)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回图和巡查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3)负责组织路地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公布、更新路地双段长人员名单、联席方式和管界,对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隐患问题,协调相关地方和铁路部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4)地方段长负责组织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

5)地方段长负责组织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每年联合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二级段长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6)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7)设立“双段长”公示牌。管委会有关部门在铁路沿线重点位置设置“双段长”公示牌,标明“双段长”人员信息、管理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铁路一级段长职责

1)负责协调管理区境内“双段长”各项工作,组织建立“双段长”制人员行政区域统计表,积极落实“双段长”制工作制度。

2)组织铁路相关部门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回图和巡查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3)负责配合地方一级段长,协调铁路各单位参加路地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隐患问题,应协调地方一级段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4)配合地方一级段长收集辖区内铁路相关单位需提交地方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共同跟进整治;组织铁路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汇总、分析隐患问题,按照分工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铁路单位反馈处置意见。

5)配合地方段长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每年联合巡查次数不少于一次,督导二级段长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6)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三)设立苏木乡镇与铁路车间二级段长

各镇场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车务站段属地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站长担任二级段长。

1.各镇场二级段长职责

1)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计划,组织嘎查村按巡回图进行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督促指导嘎查村、分场开展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每月巡查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每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协调整治,每月向上级段长和涉及的铁路单位反馈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3)每季度组织辖区内各嘎查村、分场和相关铁路单位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安全问题隐患的整治措施,收集需要提交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跟进整治。

4)按照培训计划对参加现场巡查的嘎查村、分场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一次,培训方式可通过讲解课件或结合检查现场同步进行,明确巡查路径、隐患识别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5)做好信息互通,通过建立微信群上传隐患问题照片和整治照片、下发隐患告知书、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将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2.铁路二级段长职责

1)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计划,组织车间、班组按巡回图进行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督促指导车间、班组开展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每月巡查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每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协调反馈给责任人和地方段长进行整治,铁路各车间单位每月向上级段长反馈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3)积极参与、协调铁路各相关单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安全问题隐患的整治措施,收集需要提交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跟进整治。

4)按照培训计划,与地方二级段长共同完成对参加现场巡查的班组、嘎查村、分场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一次,培训方式可通过讲解课件或结合检查现场同步进行,明确巡查路径、隐患识别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5)做好信息互通,通过建立微信群上传隐患问题照片和整治照片、下发隐患告知书、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将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3.嘎查村(分场)联络员、铁路班组联络员职责

1)嘎查村(分场)联络员。落实和完成镇(场)级段长下达的隐患整改任务和护路联防工作任务,做好日常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巡查,及时向上级段长报告辖区内发现的危及铁路运行安全的风险隐患,加强对居住在铁路沿线附近村(居)民的安全教育宣传。

2)铁路班组联络员。负责具体落实所辖铁路沿线的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置,及时向地方联络员通报工作信息,协助地方开展铁路保护区外安全隐患整治。

(四)加强嘎查村、分场与铁路班组现场巡查

由嘎查村、分场与铁路工区长负责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任务,及时完成上级下发的整治任务和工作要求,对接到的相关铁路段长的报告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做到调查、整治和反馈,对铁路沿线群众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工作。

(五)主要巡查项点

1.排查整治铁路沿线违建违占、堆放类隐患;

2.排查整治铁路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法烧荒、放养牲畜类隐患;

3.排查整治安全防护距离内危险物品,开采爆破、违法取水、河道桥梁类隐患;

4.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倾倒侵限的电力杆塔及电力上跨线缆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倒落隐患;

5.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存在倒伏侵限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瞭望的树植隐患;

6.排查整治铁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硬质、轻质漂浮物类隐患以及塑料大棚类隐患;

7.排查整治非法通行类、上跨并行类隐患;

8.排查整治影响接触网及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植隐患;

9.排查整治电气化铁路沿线违法排放及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隐患;

10.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倾倒侵限的通信杆塔及通信上跨线缆等设备存在的倒落隐患;

11.排查整治新建工程范围内和整治工程遗留的环境安全隐患。

四、运行机制

“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实施“巡视检查→反馈报告→开展协调→及时处置→监督整改”的管理流程。

(一)巡查检查。地方、铁路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治安类问题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问题发生地的铁路或地方派出所报告。由问题发生地所属地公安部门,联合整治查处各类影响铁路沿线社会治安问题。

(二)反馈报告。地方、铁路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环境问题时,应记录相关信息。由铁路单位造成的,铁路段长负责协调铁路单位组织整改销号;由于地方企业、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由地方段长协调组织整改销号。

(三)开展协调。对本级能够处理的问题,路地双方均应协调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对超越双方段长处理能力的问题或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段长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处理。

(四)及时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段长交办的事项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本级段长牵头,根据职能职责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并做好记录;对难以整治的安全环境隐患采取挂牌督办、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整改。路地双方应各自按报告、处置、预警、责令等工作程序和形式,督促隐患整治,并建立“一事一档”实施管控。隐患问题整治后,由地方段长组织铁路段长共同确认,并及时销号;对现场问题处置不力的,由下而上逐级汇报,逐级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造成重大影响的,逐级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五、巡查制度

(一)巡检工作量化。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早治理” 工作要求,各级段长和相关单位应加强辖区内铁路沿线隐患排查、整治、销号环节管控,建立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巡视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标准,采取徒步检查、机车添乘、开行轨道车等多种方式,对铁路外部环境进行周期性全覆盖记名式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徒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季度,各级巡检单位应结合辖区范围内实际情况,对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多发易发重点地段加密巡查频次,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

一级段长(或主管人员)每半年检查不少于 1 次,对辖区内重点地段和易反弹的地段进行重点抽查。二级段长(或主管人员)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遍,对辖区内旅客列车径路对应外部环境全面检查。嘎查村(社区)、铁路班组每月巡查不少于1遍,对管内设备对应外部环境进行全面检查。

(二)巡检范围。按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以铁路地界为红线,铁路地界内(含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巡查由“铁路段长”负责,铁路地界外的巡查由“地方段长”负责。

(三)巡检计划编制。

1.路地一级段长组织协调编制巡回图和联合巡查计划,路地一级段长负责组织实施。路地二级段长按照检查量化制定常态化检查计划。

2.路地二级段长负责将巡查图发放至嘎查村(分场)、铁路车间班组等巡查人员。巡回图应包含以下要素:

1)嘎查村、分场的分界;

2)辖区内外部环境隐患重点地段和易反弹地段;

3)巡查路线;

4)双段长公示牌位置。

(四)巡查记录。各单位应建立专用的检查记录簿,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判风险、确定隐患等级,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实际管理人员发送《铁路外部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纳入《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库》实施闭环管理。

(五)问题分级分类管理。

1.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分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一般环境安全隐患。

1)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高铁和旅客列车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应当立即采取停运措施的安全隐患。

2)一般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分为三级:

一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或可能对高铁和旅客列车运输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隐患;

二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小、对铁路运输秩序构成一定影响的隐患;

三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其他轻微安全隐患。

2.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按照问题属性主要分为18个类别。

1)违法施工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2)危险物品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

3)上跨并行类。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

4)违法取水类。主要指在高铁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

5)河道桥梁类。主要指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

6)开采爆破类。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

7)违建违占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

8)堆放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

9)倒落隐患类。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

10)树植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11)违法排放类。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12)硬飘浮物类。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3)轻飘浮物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4)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主要指危害铁路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15)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主要指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搭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和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违法行为。

16)非法通行类。主要指私设非法道口和非法人行通道,非法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封闭站场等问题。

17)非法烧荒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问题。

18)放养牲畜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场、各有关部门、铁路所属企业要充分认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双段长”制工作实施。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推动和督导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控协调机制,要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统筹规划铁路沿线建设,共同维护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路地双方要落实经费保障,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做好人员备案。各镇场、铁路运营单位要将嘎查村(分场)联络员、铁路班组联络员名单自文件下发3日内报送“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乌拉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或调整的,所在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任成员名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接任工作人员替补,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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