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152500011662413F/2021-0172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乌党政办发〔2021〕45号
成文日期 2021-05-19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09:00:01

 

 

乌拉盖管理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强化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严格接待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全区公务接待部门公务接待及内部管理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区实际,进一步规范本级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管理区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在管理区内的公务接待。管理区涉外公务接待活动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外事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209号)执行。

第二条  管理区内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在食宿行服务保障、活动安排、政务运转、合作交流、监督指导等方面,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坚决摒弃各种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行为。

二、接待范围

第三条  管理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区合作交流中心是党工委、管委会公务接待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管理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管理区直属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区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条  管理区合作交流中心接待范围包括:到管理区执行公务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同志;中央、自治区和盟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派出的检查组、考核组、督查组、巡视巡察组等重要团组;前来考察项目、联系协作的重要来宾,国内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党外人士、上级媒体记者等其他重要宾客。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公务接待对象,由管理区党政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对口”原则接待。

接待单位要合理确定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一律不予安排,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条  管理区各单位承办上级或自行召开的重要会议、组织的专项活动需管理区接待办安排食宿时,按“一事一请、专项专用”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提前申请专项经费,管理区合作交流中心协助安排。

三、接待程序及规范

第六条  严格公函制度。公务接待要按照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流程,必须依据参加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一律不予接待。确属紧急任务依据电话记录安排的,公务活动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补齐手续。公函(电话记录)应包括来访人员单位、活动项目、人员名单(含职务)、活动日程、抵离时间等内容。如来访人员、人数和活动日程有调整的,来访人员单位应重新发函或补充发函。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程序,对于确属管理区合作交流中心接待范围或者需要合作交流中心协助办理的接待活动,管理区各直属部门、单位获悉客情公函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连同公函报管理区党政办,党政办填制批办单并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分管领导批示,转合作交流中心安排食宿。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标准。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可安排套房,接待厅级及以下领导同志以单间和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及生活用品。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把控公务接待工作用房安排。接待对象在驻地开展工作的各类工作用房(工作室、谈话室、等候室等)及公务接待和承办大型活动中必需的后勤保障用房(医疗、安保、食品安全、供水供电、会务等工作人员用房),费用可由接待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严格落实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协助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工作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接待对象人数在15人以内或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围餐。

工作餐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工作日一律不准饮酒。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无故超标准增加陪餐人员。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秘书、司机、警卫等与接待工作相关人员)就餐人数。

第十二条  简化公务接待礼仪。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需要适当安排体现管理区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须经管理区党工委或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且要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

第十三条  规范公务接待经费使用。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每批接待任务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支付接待费用,认真落实“一批一结算”。接待员应及时核对相关费用,如实填写公务接待任务制式清单,经相关负责同志审签后,将发票、原始消费明细单、制式清单、接待任务文电批办单和来访单位公函等作为报销凭证,统一装订成册一并入账。因财政经费拨付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做到日清月结的,待接待经费拨付后要及时报账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加强公务接待车辆管理。公车办负责接待用车统筹调配,加强公务接待用车集约管理,压缩运营成本,公务接待活动要集中乘车,严格控制车辆数量,合理使用车型,确保提供良好的车辆保障服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扰民。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六条  合理安排考察调研活动。要合理确定考察路线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不得搞形式主义。要严格执行有关迎送的工作规定,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旅游和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效促进公务活动开展。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坚强保障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接待。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定点接待场所,逐步扩大市场参与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接待工作。接待单位要加强与定点接待场所的沟通协作,正确引导定点接待场所处理好市场经营和公务接待的关系,使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公务接待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列示、分项核算,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管理区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接待费。

五、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推进公务接待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管理区纪委监察委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公务接待审批、接待标准、经费使用管理等重点环节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自治区、盟级和管理区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三条  管理区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格遵守接待工作各项规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管理区整体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区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制发的有关公务接待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原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2018年10月23日印发乌拉盖管理区公务接待实施细则》(锡乌党政办发〔2018〕75号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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