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
索引号 11152500011662413F/2022-0375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统计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2-23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2-12-23 09:00:01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
研判,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完善有关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
衡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根据国办发〔1992〕57 号文件的要求,进行 2022 年人口变动情况
抽样调查。
(二)调查对象和登记原则
本次调查对象为抽中住房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
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抽中住房内登记的人包括:①2022 年 10 月 31 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②户
口在本户,2022 年 10 月 31 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
抽中住房内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死亡的人口也要登记相关项目。
(三)调查项目
1.按户填报的项目有:
户别、本户应登记人数、本户 2021 11 1 日至 2022 10 31 日期间的出生人口、本户
2021 11 1 日至 2022 10 31 日期间的死亡人口、住所类型、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本户现
住房间数、住房来源、月租房费用等共 9 个项目。
2.按人填报的项目有:
姓名、与户主关系、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调查时点(2022 年 11 月 1 日零
时)居住地、在本地(本区县)居住的时间、户口登记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
原因、户口所在户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年前常住地、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是否
识字、工作情况、婚姻状况、初婚年月、是否有过生育、是否打算生育(下一个孩子)、打算生育
(下一个孩子)的时间、不打算生育(下一个孩子)的最主要原因、不打算近期生育的主要原因、
理想孩子数、是否使用手机、使用的手机卡(SIM 卡)数、所用手机卡(SIM 卡)是否为本人的身份
证件办理、最近一年内是否更换过手机通信运营商(包括换号和转网)、是否会使用智能手机、是
否会使用智能手机做以下事情等共 31 个项目。
死亡人口填报的项目有: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民族、是否开具
死亡医学证明、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共 9 个项目。
3.《2022 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社区)基本情况表》填报的项目有:
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数、出生人口( 2021.11.1-2022.10.31 )、死亡人口( 2021.11.1-2022.10.31 )、
农林牧渔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主要饮用水来源、市政排水(生活污水)情况、生活垃圾处理
情况、本村 / 居委会可提供的养老服务等共 9 个项目。
(四)调查标准时间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零时。
(五)抽样方法
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子总体,按照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的方法进行
抽样设计,住户为最终抽样单位。全国约调查 50 万个住户。
各省可根据需要在国家样本基础上增加样本,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抽取下发。
(六)调查的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机构为主组织实施,并在基层组织的协助
下,选派调查员开展调查登记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调查数
据质量。
2.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聘、培训与管理。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
负责。调查指导员、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应尽可
能保持调查员队伍的稳定。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尽可能减少培训层级,提升培训
成效。各级统计机构要强化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3.调查的宣传工作。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统计机构和调查工作人员要向调查样本所在
地政府领导做好宣传工作,讲明抽样调查的意义;要做好对被调查户的宣传工作,解除其思想顾虑,
如实申报调查资料。
4.调查登记与复查工作。调查登记采取调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DA 或智能手机)入户询问、
当场填报。调查员要按照要求,对所负责的区域开展入户登记工作,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开展
议查、复查,确保调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七)质量控制
为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级统计机构应对调查各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控制。
质量控制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由各级统计机构负责实施,采用检查、督导、验收等方式进
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对本地区调查工作质量全面负责。
(八)数据处理与资料管理
1.数据采集和汇总程序由国家统计局数管中心负责编制并下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调查数据的报送工作。《人口变
动情况抽样调查表》和《死亡人口调查表》数据通过电子设备采集后直接上报,2022 年 11 月 15 日
前完成。《2022 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社区)基本情况表》通过数据处理平台进行录入,2022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录入上报工作。数据采集设备和上网卡由各省统筹配备。
3.全国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要按照
国家统计局统一的部署和安排进行汇总。调查数据需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4.主要数据推算。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根据调查结果并参考大数据,推算全国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2022 年主要人口数据。推算的主要数据为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
年总人口、主要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城镇化率等数据。
(九)调查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调查。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 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调查以外的目的。
2.为了保证全国数据的调查范围、分类和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调查制度的
规定。遇到特殊情况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得按照个人的理解擅自处理。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
制,明确各级职责分工,确保各级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合格。
4.调查员要对其负责登记的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调查数据有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处应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将本地区一年来人口变动
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23 年 3 月 1 日前,将本次调查的工作总结报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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