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11152500011662413F/2021-0184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乌管发〔2021〕72号
成文日期 2021-06-23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拉盖管理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23 09:00:01


乌拉盖管理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动公务卡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管理区本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中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财务报销及还款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发卡银行的选择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可成为公务卡发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八条 管理区本级预算单位可根据上述条件选择和确定发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报管理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开立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挂失。公务卡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或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变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业务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含5万元)。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果提取现金则视为个人消费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按照持卡人对公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经财务人员查询核实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公务信息的真实性,按财务管理规定,经审批签字后报销,并按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最晚在透支免息期(透支免息期最长为56天)前7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公务卡消费行为,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收到持卡人消费信息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及还款手续。并在免息到期前3日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划款。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办理借款手续,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账户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交易消费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管理区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指导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预算单位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对重大问题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调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五)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和公务卡支持系统的操作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商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三)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公务卡结算范围和报销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为管理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用支出,包括强制性结算项目:差旅费、培训费;鼓励性结算项目:办公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水电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购物明细单(或消费清单)及原始发票。

(三)公务卡结算实行“一事一结”,不得多个事项合并结算或转移经费开支渠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因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依照银行管理规定,持卡人可享受信用卡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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