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

来源:乌拉盖管理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02-24 16:21:00

什么是“进出平衡”平衡

耕地“进出平衡”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需要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一般耕地,以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将其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再补足同等数量、质量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具体内容是什么?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农用地内部的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包含“一进”“一出”两方面的工作内容。

1)进:调入耕地

“一进”是指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手段整治为耕地。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主动调入,先立项再实施工程整治变更为耕地;二是被动调入,已整治为耕地但还未纳入耕地图斑的,则需要变更用地类型,将图斑调入耕地。

2)出:调出耕地

“一出”是指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主动调出,先审批后变更,比如规划做公园、农业设施用地、果园等。 

二是被动调出,已变更后补审批,比如在卫星影像图上发现现在是公园、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是防护林等,不是耕地图斑的,则需要补办审批,变更用地类型,将图斑调出耕地

 

可纳入进出平衡耕地流出范围有哪些

“耕地流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优质、集中连片的耕地,尤其是高标准农田,原则上不得流出。需列入“耕地流出”情形如下:

1. 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占用一般耕地的。

2. 经批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以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按规定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占用一般耕地的(县乡道路不得超过 3 米,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不得超过5米)。

3. 经批准建设的农田防护林占用耕地的。

4. 经批准符合标准的新增农村道路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关于农村道路用地标准,即北方宽度≥2.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

5.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沟渠、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在项目区内难以自行平衡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的除外。    

   6.经批准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水库水面等其他国家规定占用耕地需要落实“进出平衡”的。

7.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经批准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可纳入进出平衡耕地流入范围有哪些

“耕地流入”应优先选择自身规模较大或与周边现状耕地相邻,且整治后可形成集中连片耕地的地块实施耕地恢复,逐步实现细碎化耕地集中归并、连片耕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可列入“耕地流入”的情形如下:

1. “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的林地、园地、草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2.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包含占用草地修建为畜牧业生产服务设施的工程设施用地和乡村道路用地)。3.已纳入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内的未利用地。4.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可复垦的建设用地。5.其他可复垦为耕地的土地。

   

耕地“进出平衡”原则是什么?

1)调入耕地的数量、质量必须高于或同等于调出的耕地数量、质量。实行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至少补足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才能保证耕地数量不再减少

2)耕地可以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但不能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挖湖造景、种植草皮将破坏耕地耕作层,对土壤造成严重损坏,使土壤难以复耕。

 

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管理流程是什么样的?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签字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如何区分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

耕地“进出平衡”与耕地“占补平衡”都是耕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都是为严格保护耕地而设立,但是管控的对象有所差异,前者是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或者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非粮化”行为实行的严格管控,是农用地内部用途之间的用途转变;而后者是针对建设占用耕地的“非农化”行为实行的严格管控,是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用途转变。

 

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具有什么现实意义?

1.“进”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转为耕地,拓宽了补充耕地的渠道和方式,缓解了因后备资源不足导致的补充耕地压力,能够切实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2.“出”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业的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保持农用地内部地类结构的动态平衡,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3.“进出平衡”保障了农用地整体数量不下降,优化了农用地结构布局,提高了耕地质量及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了保护粮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等的可持续协同发展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