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补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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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税务局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4-08-07 12:04:41 公文时效 有效

【资金补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7 12:04:36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要求,现就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二、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盟市不得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全区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精准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月将各盟市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将人员信息推送至各盟市、旗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同时开通网上申请入口,对于未筛查出来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不完善等原因未能实现“免申即享”的企业,可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自主申请,各盟市、旗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本地信息系统核实,并在企业申请后30日内办结。

  五、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前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各盟市要简化发放手续,对于判断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劳动关系核心业务子系统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比对,经过比对,已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不需提供劳动合同;未进行备案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备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地区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明细数据,用于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盟市、旗县(市、区)经办机构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渠道广覆盖宣传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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