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原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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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乌拉盖管理区原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牧区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锡署发〔2012〕1号)、《锡林郭勒行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5〕111号)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对象
2012年1月—2013年12月已纳入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基金筹集
(一)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参保缴费基数为标准,缴费比例为20%。
(二)基金筹集方式: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别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个人缴费14%、政府补贴6%(其中城乡低保户参 保,个人缴纳10%,政府补贴10%),重度残疾人员(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等)、特困人员(原农村五保户、原城镇“三无”人员),个人无需缴费,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代缴,特困人员由民政局代缴。
三、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二)个人账户建账比例为8%,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比例为12%。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办法,按照《锡林郭勒行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四、待遇条件和标准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从2030年1月1日起,将原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具体待遇依据锡林郭勒行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挤占、挪用、截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定期进行生存认证,退休人员死亡下月起停发养老金。
(三)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二)本办法由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同时废止《乌拉盖管理区原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办法》(锡乌管办发〔2021〕3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