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1152500011662413F/2024-0001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04-24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9 16:00:43

  管理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乌拉盖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带薪年休假假期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合理制定年休假计划

  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原则上鼓励各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各单位要按照工作、休假“两不误”原则,做好全年职工年休假计划,从年初开始有计划地安排职工错峰休假。年休假应一次或分次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四、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各单位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凡有乌拉盖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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