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11152500011662413F/2024-0001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管理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乌拉盖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带薪年休假假期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合理制定年休假计划
为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原则上鼓励各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各单位要按照工作、休假“两不误”原则,做好全年职工年休假计划,从年初开始有计划地安排职工错峰休假。年休假应一次或分次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四、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各单位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凡有《乌拉盖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